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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乘座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4、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5、乘座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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