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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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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条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数个侵权行为中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独立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也都是独立的因果关系,只是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后果,对被侵权人而言,只能获得一份赔偿,因此,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条规定的是承担按份责任的多数人侵权,数个侵权行为中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独立的行为,但是,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侵权行为必须直接结合,造成一个损害后果。每个侵权人造成哪部分损害无法区分,只能根据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确定责任份额,侵权人之间按责任份额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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