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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造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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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造成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第三者的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所冲突,但社会实践中,保险公司也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拒绝理赔。但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比《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律效力高。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