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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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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应当承担危险发生的风险责任。

侵权人不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本案源于一起损害事实存疑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经多次交易流转未完善变更登记,导致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并存事实;驾车行为人逃逸,导致侵权行为人不明,其民事责任的归究也因此停留在财产责任层面。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确立的是危险责任,但是由于该项仅使用了“机动车一方”的含糊表述而没有清楚的界定责任人。对此,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也不统一。基于此,对侵权损害责任人不明的交通事故,应根据查证的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民法精神和现行相关指导性规定,逐层剖析车辆在交易权能分离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归属,以危险源控制原理和车辆流转的实际掌控事实,在多个民事责任涉嫌主体中准确确定民事责任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