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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折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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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每年一到夏天就会施行高温补贴政策,主要针对那些高温天气下的露天工作者,虽然现在大家对于高温补贴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也知道要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标准来计算,但是很多人其实并不清楚高温津贴折算方式,小编认为想要了解这个方式必须先明确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高温津贴折算方式是什么?

一、高温补贴属于工资范畴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通知: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4、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如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从以前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扩大至所有劳动者;发放的时间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也就是说,每年6—10月,就算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这期间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下,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的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则可拿150元/月。

5、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可按小时折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点关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可知,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据此,高温补贴可按上述计算方式进行折算。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知道,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范畴的,然后高温津贴折算方法就很简单了,可以参考工资的折算方式,所以,它可以采用按小时折算的方式,但是还有一点要提醒大家,如果是企业自身无法将工作环境气温降至可工作条件下,这种时候企业需要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成本属于企业运行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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