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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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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夏季温度有上升的趋势,而很多工作即使是在高温环境下也不能停止的,这使得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受到的损害。近年来,人权得到广泛的关注,故高温费的发放国家也是十分重视的,各地的发放标准不一,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浙江省高温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浙江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即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

二、高温补贴时间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什么是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

按照国家规定,搬重物、锯刨、挖掘等属于重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属于中等劳动;打字、缝纫等属于轻劳动。

3、单位应提供高温劳动者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该发的钱要发,该做好的高温天劳动保护也必须做好。

省人力社保厅等职能部门要求: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浙江省位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故浙江省高温费标准在全国省市内是属于中上等水平的。只要劳动者在高于33摄氏度的环境下工作的,企业就应该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若企业拒不发放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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