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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的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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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的认定是什么

 一、春节加班费的认定是什么

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指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农历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等方式代替,除非职工本人提出要求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如果劳动者在除夕、正月初四至初六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如果老板拒不支付加班费该怎么办呢?

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下属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公司将会受到如下处罚

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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