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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受转伤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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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受转伤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未成年人是我国发展的未来,是我们国家发展的动力所在。所以,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针对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雇佣童工现象,国家就制定了企业雇佣童工的处罚规定,避免社会上出现企业招收雇佣童工的问题。那么,用童工受转伤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用童工受转伤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童工的身心发展还没有完全形成,所以在社会上就容易遭受到他人侵害,致使自身的权益受损。因此,国家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就制定了专门的雇佣童工处罚规定。并且针对已经雇佣童工,童工受到伤害的情况也制定了专门的用童工受转伤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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