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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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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有了劳动关系认定书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必须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在发生事故时员工和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不能证明现在员工和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单位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用工关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1.受《公务员法》调整的机关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聘任关系;2.受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调整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或称为聘用合同关系);3.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4.受《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调整的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劳务关系(或称为劳务合同关系)。

在这四类用工关系中,前两类是最好认定的,只要根据受聘方是否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来判断即可。而后两类在实务中不易区分,也不好认定。

关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劳动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此后司法实务中遂将《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视为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并作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由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未就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作出规定,故而该认定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认定书按照相关条例是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的。这对于很多在申请工伤的员工来说,劳动关系的认定书可以证明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务联系。只不过工伤认定书只能证明当时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关系,现在是否还是劳动关系就需要劳动关系认定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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