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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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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规定,如果说用人单位想要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解聘等行为的,应该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为,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的,应该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关于主张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主张代通知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又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给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身又无过错,因此法律规定一方面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让劳动者有适应期,提早做好相应安排;用人单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有哪些区别?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3、计算基数不同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比如一员工月薪五万元,在给此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的基数就不应该是五万元,而应该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资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12603元;而此员工的代通知金则应该是五万元,不应该受三倍封顶的限制。

在之前培训现场所做的调研中,发现最少有30%的HR会选择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以员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会选择这一错误的答案,其原因就在于混淆了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概念。

主张代通知金的内容规定中,对于代通知金以及赔偿金两者是不可以同时主张的,首先代通知金是因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告知劳动者,前提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所以也有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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