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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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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律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内涵和司法的人文化关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冲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2、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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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退休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以说了解除了法定的劳动关系,但是还是存在劳务关系的。劳务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建立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也应遵守对被雇佣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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