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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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