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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新政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后,低保人员看病,全年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及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市慈善总会救助20%。超出4万元部分,基本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由民政救助80%,还有困难的,市慈善总会将根据低保户的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比例、甚至全额救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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