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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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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因女职工怀孕有所不同,怀孕职工所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只同其工作年限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除此之外,怀孕职工还享有产检假、产假,在产检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不变。
罗浩律师建议:年休假和产假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休产假,剥夺女职工的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女职工的年休假申请,女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即不低于日常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业务情况,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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