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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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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出国(境)定居的;
9、调离郑州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8、非郑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郑州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9、在郑州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