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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病假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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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病假单规定主要是: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放病假单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单,同时在病历(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3、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4、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假单;
5、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单(或病情介绍书);
6、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7、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我国就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开具病假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