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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2、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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