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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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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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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一些纳税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已经完成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已纳税撤销,审核通过,要求重新纳税。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准则是什么,具体又是针对哪些纳税行为呢,接下来,本站小编将作详细介绍。

一、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是什么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撤销权制度结合的产物。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关系性质成为税法借鉴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撤销权制度的内容又丰富了税法的内容。

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确立而产生的。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欠税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判决,它将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欠税人和第三人产生效力。

1、对税务机关及其他债权人的效力。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其所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范围(即欠税人所欠税款和所欠债务)为限,对于欠税人不当处分的财产超出债权保全的部分,则不应发生撤销的效力。

2、对欠税人的效力。被撤销的欠税人的行为,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欠税人应将第三人返还财产用于欠税的清缴和其他债权的清偿。这也就是说,如果欠税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欠税人免除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被撤销后,欠税人也应向第三人返还所得。另外,依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欠税人负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无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或有偿取得财产但主观恶意的第三人应向欠税人主动返还取得的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三、税收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这里,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就相当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诉讼方式,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这种诉讼是采用民事诉讼方式还是行政诉讼方式。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撤销、变更等。显然,在税收撤销权诉讼中,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审查对象。因此,税收撤销权诉讼在总体上应该采用民事诉讼方式,而不采用行政诉讼方式。当然,税务机关的参与会使这种诉讼具有特殊性。具体的诉讼程序还有待于实践中不断探索。须注意的是,这只是在我国现行诉讼体制下所作的选择。事实上,我国应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出发,建立税务诉讼制度,这种诉讼和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其特殊性。这样,税收撤销权诉讼就可以归入税务诉讼当中。

行使撤销权不仅是规范纳税行为,也是在提醒大家要严格按照要求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收税,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依法行使撤销权,是税务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过程。作为纳税人,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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