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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强制性失业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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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强制性失业保险的特点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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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什么特点

提到失业两个字,相信大家都不想跟它沾上关系,但有时候总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不幸失业,国家对此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那么失业保险有什么特点呢?
一、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