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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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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在晚年能维持生计,我国法律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了减小企业职工在退休前与退休后的经济受辱,不影响其生活质量,企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实际情况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是国家所强制性规定的。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团体寿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它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层次中的核心部分。国家多年来通过多途径多方面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

补充养老保险属商业保险:

因此,投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需到商业保险公司(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只有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应该按照个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全部个人缴费都计入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是国家的强制的。而补充养老则是企业自己组织的:

企业完全可以不办补充养老,劳动法并不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补充养老。所以说这两者没有必然关系。理论上没有基本养老也可以享受企业的补充养老。(但是企业连基本养老都不给你买,为什么要花钱给你补充养老呢?)这儿这是不冲突的,除非单位另有规定,否则单位的工资和基本养老金不冲突。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为本企业职工所提供的一种福利,属于团体寿险的一种。它的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和全市年度职工的月平均收入来确定的。《劳动法》并未强制性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但大部分企业依旧实行着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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