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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监护制度是专门为谁来进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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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监护制度是专门为谁来进行制定的?

民法的监护制度是专门为谁来进行制定的?

是专门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二、财产管护职责

关于监护人职责中财产管护内容的法律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司法解释有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针对上述法条的含义,学界有很多解释,从对象上来说,被监护人包括两类: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继承、赠与等)也可能会取得一定的财产。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财产的能力,因此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管理。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则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监护人不仅可以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为了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也可以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使用被监护人的住房),但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这也是对监护人的财产管护职责确立了一个原则,即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得管理和使用其财产。具体体现为“在管理财产的过程中,监护人只享有管理权,没有收益权。”并且,“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得合法收益,例如依法得到的稿费,获赠财产等应妥善保护。对于被保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此外,除非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如果未成年人出了什么事情,那么作为监护人就有很大的责任,因此,国家也是专门制定了条款,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未成年人能在健康的环境下面长大,从而不会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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