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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商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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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底商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底商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三)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四)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不存在质量原因除外。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高空坠物意外应该如何有效避免?

(一)、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二)、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三)、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四)、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五)、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六)、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七)、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八)、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综上所述,底商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造成侵权行为,由坠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坠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晰,则由建筑物全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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