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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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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02民终38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常传来因与被上诉人李XX、刘XX、王XX、郭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常传来72680.17元;

    三、驳回上诉人常传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38元,共计15676元,由上诉人常传来负担5676元,被上诉人李XX负担1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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