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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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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的生活里面,用欺骗或者趁别人的弱点来签订合同的现象很多。最常见的还是在趁人重病号需要钱的时候,需要治疗费用的时候,签订价钱比较低的房屋等买卖合同。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合同签订之后就会立马生效,即使对方不能反悔。但事实上,在别人有危机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除的,做这件事的人是可以让法院请求撤离合同的,因此,如果遭受的财产损失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合同满足下面的三种条件是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

      利用他人的软弱点或者他人有需要帮助或者威胁他人来进行签定合同的,这种就称为趁人之危。如果认定是乘人之危的合同就要达到下面的三种条件:

      1、是当事人当时在遭遇到某些困难的或者是得什么重大疾病需要很大的一笔钱。

      2、是其中一方想要利用这个困境,用不正当的手段,要求对方按照合理的原因签订的合同。如需要极大的医疗费用。

      3、已经陷入了危难的一方,想要摆脱这个危机,被逼无奈,违背自己的意思,只有答应对方签订的合同。比如要尽快地集齐医疗费,不得不签订卖房子的合同。

      只有满足上面三个条件的合同人才可以被认定是趁人之危的签订合同。并不是所有签订很低价格的买卖合同,都被是称为趁人之危的合同。

      其中一方趁人之危写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一方趁人之危,让对方违背自己的良心签订的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等相关机构请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因此趁人之危的合同是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的。

      同时《民法典》也有规定,合同被取消之后应该返还相应的财产。对于不能返还或者不返还的,应当降低价格补偿。如果哪一方有错,应该赔偿对方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受害的一方在法院处理合同的时候,如果因为这个合同受到了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相对应的损失。比如,甲因急需大量的钱治病,甲不得不跟乙签订房屋低价买卖的趁人之危合同,甲也将房屋的财产权交给了乙,当甲通过法院撤销合同的时候,如果发现房子有什么损坏的话,这时就可以向乙赔偿损失。

      注意撤销合同的时间。

      不管趁人之危的合同是不是可以撤销,但受到损失的一方撤销权利的时候,也是有相对应的限制的。准确的来说就是合同不是你说撤就撤掉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做到规定的事。

      《民法典》规定,行使合同撤销的权利只有一年,从开始算,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撤销合同的日子起计算。如果受到损失的一方没有用正当的理由对于逾期解释请求法院处理合同的,这时撤销的权利就会消失,法院也不在保护你。这时原本可以撤销合同的,也就是法律具有的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的规定。

      比如上面的例子,若甲在签订买卖的一年之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过后就不能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了,这个时候合同就生效了,这个时候甲不得不要强制的收回房子,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反约定的责任。

      或者有人这样说我和对方条件都谈好了,不就可以撤销合同吗?确实是这样,但是双方共同商量的,随时都可以解除的合同。但在实际行动的时候基本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对方花了很大的力气,来用趁人之危签订合同,怎能那么轻易的就解除。况且都是很大的一笔买卖,往往都是金额比较大,利润高。这个时候就应该请相关的律师来搜集证据协助,通过法院的判决,追回的损失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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