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律师解答>损害赔偿解答>人身侵权律师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知识站 人气:7.09K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