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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官开庭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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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官开庭时间如何确定?

民事法官开庭时间如何确定?

民事法官开庭时间,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开庭日期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只要在这段时间里审理结束都是合法的。

律师可以帮助催促法院和检察院,但作用未必会很大,律师的作用是在辩护上,但因律师是专业人士,在很多程序上可以提高审判阶段的效率,也能起到程序加速的作用。

二、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1.首部。

(1)标题。主要写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样。其右下方注明案号:(年度)x检x字第x号。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主要简历(包括有无前科)、何时被拘留、逮捕、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逐个写明被告人的上述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是说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所认定的罪名和案件从何处来的。采用何种方式表述,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必须将“案由”、“案件来源”和“查明的犯罪事实”这三个项目交代清楚。

2.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事实和证据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起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在记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一定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七大要素。起诉书所写的内容是经过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和核实后所认定的,而不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写内容的复述、照搬,也不是它的缩写或改写。

3.结论。这部分即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直接反映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因而十分重要。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4.附项。这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以上就是法院开庭时间的相关认定情况,具体的时间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谨的,在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应当立即进行开庭判决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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