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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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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冲突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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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和遗嘱公证冲突怎么办,哪个效力大

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一般而言可以分为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可是有时候立遗嘱人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立两份不同的遗嘱。一份自书遗嘱,一份公证遗嘱。它们有冲突怎么办?
自书遗嘱和遗嘱公证冲突怎么办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一点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第二十条中的最后一句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