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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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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诉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民诉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是不允许的,在第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对方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二、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范围:

1、公民。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民诉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组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庭审;有一定组织机构,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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