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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欠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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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欠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关于欠款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关于欠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胜诉后借款人依旧没有还款怎么办?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借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公民、单位之间若是由于借贷引起了纠纷,那么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纠纷,首选协商处理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此种方式处理纠纷的成本会低一些。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任意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向银行等的金融机构借款,或者是向有资金能力的公司、个人借款,都是遇到了资金困难的公民、单位可能会选择的缓解资金压力的方式。但不管是向谁借款,都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若是遇到欠款不还的情形,借款者可以选择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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