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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建议公安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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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建议公安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什么情况下建议公安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地域管辖的问题;一种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属于级别管辖的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构是法院,行政处罚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由法律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指的是某一具体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受理时发现该案并不属于自己管辖,此时该法院应当将该案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受理,而且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不可以拒绝。如果移送之后受移送法院仍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也不具有管辖权,此时,不能再进行移送管辖,应当适用指定管辖。法院适用移送管辖的,相关案件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上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构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而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有三个,首先,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其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最后,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应该正确理解,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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