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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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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一、仲裁裁决效力损害当事人权益吗?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仲裁结果下达之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随意更改,对于同一个纠纷,下达仲裁裁决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决议是需要当事人坚决执行的,对于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并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仲裁裁决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类型和方式就是以上这些,对于当事人之间因不同的矛盾和纠纷无法进行协商处理的,可以合法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处理,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的认定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并严格执行仲裁裁决的决议。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的处理程序中,此时是可以选择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此时也是要注意相关的仲裁的程序性规定的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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