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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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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量刑的标准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

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的行为。

二、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

判断是否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标准,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所谓"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言语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规律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与一般的欺骗行为不同的是。行为人采取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现为宣传"世界末日"、战争、灾难,或死后可以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为人有蒙骗他人的行为,同时又要有行为人蒙骗的对象被蒙骗了的事实。蒙骗的方式,既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动。

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指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迷信的蒙骗,进行绝食、自溺、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或受行为人蒙骗的人受到蒙骗后采取杀害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采用蒙骗的行动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进行了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造成死亡的后果。

具备本罪的客观方向必须同时有上述两个方面。行为人采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他人因而被蒙骗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而致人死亡的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的间接结果。因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正因为有了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才使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具有了可罚性,致人死亡的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多是会道门的道首、头目、邪教组织的教主,以及神汉、巫婆等。会道门、邪教组织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具行明显的职业化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事迷信活动或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首先行为人对其他人死亡的后果的出现不是积极追求的,这和教唆使他人产生杀害其他人或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不同,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行为人对其他人的死亡与否也不存在放任,因为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被蒙骗是明知,但可能引起他人死亡与否则是不明知的。第三,有时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见的。

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上是利用邪教组织来制造或者是散布迷信邪说,导致成员有自残自虐等行为,甚至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具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量刑,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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