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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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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总则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权益保护?

《民法典》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各种行为都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当然,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民法典的保护。那么关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到底有哪些权益保护呢?

民事主体有哪些权益保护

一、确立胎儿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明确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尤其是不仅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而且规定了接受赠与等胎儿权利,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终于死亡,但该规定属于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条规定并未将适用情形限定为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这两类,而是在满足胎儿利益保护这一条件时,便可以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显示出我国民事立法对胎儿权利的全面保护。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限降低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10 周岁降至8 周岁,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高龄人口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以致无法独立生活。在此背景下,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此外,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通过对民法典的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介绍,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始终受到着《民法典》的保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一定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法律对于每个人是公平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遵守各种法律以及规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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