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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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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7、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作出了一些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特点包括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的相关利益,还有一种就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对所做的事情明明知道是违法的仍然从事等,所以代理权虽然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但是代理权也受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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