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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审查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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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审查期是多久?

第三人撤销之诉时效审查期是多久?

对于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是需要先进行审查的,审查时效是三个月。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内容,至此该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其申请时,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的,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规定撤销之诉条件的,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由此可见,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出主体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决内容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成为案件当事人,且未能参加诉讼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必须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规定为除斥期间;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具有管辖权。

对于涉及新旧法衔接期间如何确定期限的问题,一般采取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在给予当事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适用新法规定。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规定应该是针对实体法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认的法则,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安定性和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有助于新法迅速妥善地适用。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调解书内容处分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将调解书撤销。但法院在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前,也是需要进行必要审查手续的,有一定的审理期限规定,这样才不会导致我国出现一些法律判决效率低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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