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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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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对一些证据比如文书形成的时间进行一个法律鉴定,保证时间的正确性,确保案件顺利进行下去。那么民事诉讼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哪些注意的问题,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民事诉讼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一、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机构。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能力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机构只有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家,别无选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西南政法大学新校区,邮编401120,电话023-67258353、62220777。

二、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交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第二条第6项规定:“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举例:如对某一文书证据打印字迹、书写字迹、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共3项,每项收费2200元,3项共6600元)。

三、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委托程序。

中级法院(含)以上的法院审理的案件,直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呈报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四、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条件。

因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原理系文书物证痕迹形成时间不同,其氧化的程度不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只有能力对五年内形成的文书物证痕迹作出形成时间鉴定。但是,据笔者了解,用中性笔书写的文书,无论何时形成,目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尚不具备作出形成时间鉴定的能力。另外,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委托鉴定之前,应向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征询怀疑该文书形成的时间,应向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如果最终司法鉴定机构不破损检验就无法进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时,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早已声明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司法鉴定机构就不会再进行鉴定,就无法作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论。审理案件的法院就应依法作出对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这是因为:持有检材物证的一方当事人声明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有损检验,导致无法作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论,应视为对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无异议。

五、法院向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收取数千元赴重庆送检的差旅费用不合法

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室法官常常会以“机要邮寄送检不安全”、“法院不亲自送检,万一检材遗失谁负责?”为理由要求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收取数千元赴重庆送检的差旅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总而言之,民事诉讼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机构的选择要准确,在选择好合适的机构后,根据相对应的鉴定流程进行下去。同时我们在鉴定时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但费用有专门的规定,因此不必担心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小编提醒,法院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索取相关差旅费的,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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