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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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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见到许多必须到法庭的相关人员,法院警察两次传票,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相关人员,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就是我们常说的拘传。那么,民事诉讼法拘传包括哪几种情形?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可“拘传”。

民事诉讼法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拘传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对被告的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原告的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对法定代理人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4、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形很常见,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拘传的目的在于查明案情,彰显司法权威。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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