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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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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诉,相信大家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就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案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反诉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本站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

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一、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小编在上文已经为大家介绍了新民事诉讼法反诉的规定有哪些,相信现在大家对新民事诉讼法反诉方面的法律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很多都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大家在新民事诉讼法反诉方面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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