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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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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适格的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诉讼,无论是作为被告或者原告都可以,但是关于当事人适格与否的问题近年来一直都是争议不断的法律问题,到底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怎么判断?下面本站小编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怎么判断?

一、民事诉讼主体适格怎么判断?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以特定的诉讼存在为前提,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管有无诉讼,这种能力均在;而当事人适格则是以特定诉讼存在为前提,解决的是就某一具体案件谁应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问题。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在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时,当事人诉讼能力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当事人适格必须以有诉讼权利能力为前提,但有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不一定适格,但无诉讼权利能力肯定为当事人不适格。

2、其次根据当事人起诉时诉的声明从形式上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判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两回事,切不可把当事人适格与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同起来。当事人适格与胜诉无必然的联系,当事人不适格,肯定败诉,但当事人适格,未必胜诉。

3、一般来讲,当事人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或管理权,具有诉讼实施权,为适格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案件当事人具有确认利益,具有诉讼实施权,为适格当事人;在形成之诉中,一般情况下,诉讼实施权由法律规定,若法律没有规定,则具有形成权、对形成权有管理权的人及与形成权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具有诉讼实施权,为适格当事人;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具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实体权利人明确授权,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纠纷管理权,具有诉讼实施权,为适格当事人。

二、其他组织

1、 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其他组织”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人组织的本质区别所在。

2、依法设立,具有合法性。在实体上,该组织的设立有法可依;在程序上,该组织的设立须经过核准或审批登记手续。其外在标志便是它所获得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的精神理解,没有依法登记或核准审批的“其他组织”不是适格当事人,其诉讼主体应当由其设立主体担当。

3、具有社团性。“组织”以人(自然人)为其构成要素,体现为自然人的有机组合,具有社团性质。

4、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成员相对稳定,其设立、变更、终止均经过法定手续,结构相对稳定性并具有公示性。

5、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名称经过核准登记,具有标识性、公示性。有一定的机构和工作场所开展活动。有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拥有一定的财产。

6、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非法人团体赋予诉讼主体资格,现在基本成为各国法律通例。

民事诉讼主体  适格判决依据比较复杂,适格的主体可以在某种特定的诉讼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是以当事人是否适格来作为前提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不同的诉讼案件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是要看诉讼的主体与诉讼案件的联系来判断的。在进行民事诉讼中,有关的法律问题薄弱的可以先咨询相关发面的律师或者登陆本站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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