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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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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三、先于执行的概念

先于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综上所述,先于执行和财产保全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二者在客体、目的、手段方面都有不同,明白二者的区别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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