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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的次数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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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没有限制的,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民事诉讼中举证的次数有限制吗?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证据应当上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仍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证据应当是原物或原件。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为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最后由第三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法庭上”自然是指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该规定表明,当事人不仅可以在开庭前的审理准备阶段提出证据,而且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的任何阶段,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等,直到最后一次开庭的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结束后往往并不是立即评议,当庭宣判,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最后宣判,在判决书形成之前,当事人实际上也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新的事实和提出新的证据

当然,这是针对第一审程序而言的,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同时,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还规定“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发回重审,还是查清事实后改判,都意味着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从另一个视角看,法律没有关于禁止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任何规定,也同样表明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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