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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仅凭当事人口供,不可以定罪,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定罪。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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