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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法条是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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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法条是哪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法条是哪一条?

收缴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收缴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

收缴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扣押:

行政案件

(a)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b)经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c)对于违法所得,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般来说,收缴是涉及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为所使用的工具,而对其进行收缴。一般来说,如果所收缴的财物可以退款给受侵害人的话,那么就会进行退款,如果不能够进行退款的话,一般来说会进行销毁或者是上缴国库来进行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