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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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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另外,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有三种情况,

一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是在退休后,因为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

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仲裁调解书中的规定,履行义务。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之后,对于同一个纠纷,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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