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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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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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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合同约定仲裁能不能诉讼



    1、既然约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诉了。


    2、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了,对方一提异议,法院会立即驳回起诉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