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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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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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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如何抗辩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
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如下原则进行抗辩:
1、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时双方应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
3、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4、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5、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