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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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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的规定有什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的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6种法定情形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撤销仲裁是指,撤销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撤销此类裁决时,该仲裁决定必须存在错误,可以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是仲裁人员受贿行为,还可以是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于存在错误的仲裁,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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