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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共同诉讼案件中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才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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