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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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