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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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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样的?

偷税漏税判刑是怎样的?

对自然人和单位分别判刑。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前面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在实践中一般怎么认定逃税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逃税罪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修正案还规定,对逃税,竟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的除外。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因此只要是自然人和单位有逃税的情况,那么数额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进行立案调查,但如果是第一次,有关机构会给当事人改正的机会,需要当事人及时补缴税款或者交纳滞纳金,但如果当事人已经不是第一次或者是涉嫌的数额巨大的,那么通常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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